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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王韶憶 - 人事 | 2025-12-11 | 點閱數: 75

一、查教育基本法第 6 條規定:「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從事宣傳或活動。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學校亦不得強迫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參加任何政治團體或活動。」復查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3 條規定:「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及第 17 條規定:「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 ……五、各機關及公立學校依法聘用、僱用人員。」爰公教人員依前開規定,皆應嚴守行政中立。

二、再查臺南市各級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管理機關得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者,管理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許可,並命其立即停止使用……二、涉及總統、副總統、中央及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之競選或罷免活動、政黨黨務活動或其他政治性議題活動。三、於校園場地布置、播送或散布有關前款活動之文宣或廣告。」倘有前開情形,各校得不予核准使用,核准後始發現者,得停止其校園場地之使用。

三、請各校確實遵守行政中立相關規範,茲列舉說明如下:
(一)不得接受特定政黨捐贈物資。

(二)不得利用部分集會活動,邀集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與會。

(三)不得動用行政資源、利用職務關係、影響公務執行或使用職銜名器支持或反對特定公民投票案。

(四)不得於校園圍牆懸掛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宣傳布條。

(五)不得擔任特定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競選總部、後援會或促進會職務或站台合照。

(六)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學校核准場地租借後,不得有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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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重申各級學校應遵循教育及行政中立相關事項-1141111南市教人(一)字第1141539598號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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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QA(114年8月更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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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實務案例宣導手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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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規範對象.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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