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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王韶憶 - 人事 | 2025-11-11 | 點閱數: 62
一、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於 114 年 7 月 22 日施行,以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保障泛公部門揭弊者權益,並建立揭弊者友善文化,落實聯合國反貪腐公約,共創廉潔社會。 二、法務部廉政署為提供揭弊者就揭弊案件相關法律問題之諮詢管道,已設置法律諮詢專線,相關資訊如下:  (一)市話門號:( 02 ) 2382-6585 (使用者付費,依市話通話費率計價)。  (二)諮詢時段:每週一下午 2 點至 5 點(遇國定假日暫停)。  (三)諮詢方式:由輪值律師提供線上專業法律諮詢服務。 三、公義揭弊者保護法相關懶人包,請逕至【臺南市政府政風處/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專...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王韶憶 - 人事 | 2025-11-03 | 點閱數: 68
銓敘部為利旨揭調查表之理解及確實填寫,避免公務員因未諳法令而觸法,爰修正調查表,並配合修正後內容製作「問答集 Q&A」。茲因現行調查表中關於項目 1 何謂「營利事業之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相類似職務」及項目 3 所稱「其他具有營利性質之事務」之說明欄,對於「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之定義,未明確舉例說明,易使擔任工、商事業以外之農、林、漁、牧場等負責人之公務員,誤以為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爰再酌予修正調查表文字及「問答集 Q&A」部分內容。
宣導 王韶憶 - 人事 | 2025-10-15 | 點閱數: 97
轉知公務人員請假規則、教師請假規則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增訂「身心調適假」相關規定並自 114 年 10 月 10 日生效: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 3 條: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超過規定日數之事假,應按日扣除俸(薪)給。 二、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為調適身心需要,得請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請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之日數,均併入事假計算。事假、家庭照顧假及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七日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其所遺課務代理費用應由學校支付。 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 3 條(代理教師...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王韶憶 - 人事 | 2025-10-07 | 點閱數: 104
一、查本部 114 年 5 月 14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40041480A 號令釋略 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 教師且服務成績優良之年資,為教師待遇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定經本部認定等級相當之服務年資,每次期間 3 個月以 上累積滿 1 年者,得提敘 1 級薪級。 二、前開本部 114 年 5 月 14 日令釋發布時在職之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師,如職前有曾任公立幼兒(稚)園代理教師且服務 成績優良年資,應於本函下達後 3 個月內依該令釋申請辦理 改敘,並溯自 114 年 5 月 14 日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 生效。 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配合辦理,並主動通知符 合條件得改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 觀看完整文章
重要 王韶憶 - 人事 | 2025-10-07 | 點閱數: 106
一、查 106 年 5 月 26 日修正之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 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聘任之代理教師,符合該條所定於偏遠地區學校之任教條件 且經評定成績及格者,得以其 2 年任教年資抵免修習教育實 習。 二、為擴大偏遠地區學校師資來源,偏遠地區學校代理教師嗣後 擔任公立中小學教師時,其代理教師年資經依師資培育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用以抵免修習教育實習者,如符合教師待遇 條例第 9 條第 1 項等相關規定,得採計提敘薪級。 三、現職公立中小學教師如符合說明二情形,得於 3 個月內申請 依本函改敘,並自即日起生效;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 效。 請惠予轉知所屬公立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
宣導 王韶憶 - 人事 | 2025-09-23 | 點閱數: 127
為營造友善職場,優化員工協助方案(以下簡稱 EAP ),本府人事處特彙整相關 EAP 服務資源製成資源地圖,並運用超連結提供各項資源項目之服務訊息,旨揭資源地圖及大綱業置於本府 EAP 專區,請所屬同仁多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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